居住空间 |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
卧 室 |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
起居室(厅) |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
厨 房 |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
卫生间 |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
使用面积 |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
套 型 |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
层 高 |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在1987年发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层高采用的参数为:2.6米、2.7米、2.8米。 |
室内净高 |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净高=层高-楼板厚度。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净高”。 |
住宅开间 |
住宅的开间就是住宅的宽度。在1987年颁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对住宅的开间在设计上有严格的规定。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常采用下列参数:2.1米、2.4米、2.7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 |
住宅进深 |
住宅的进深就是指住宅的实际长度。在1987年实施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常用参数: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5.7米、6.0米。为了保证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进深不宜过长。 |
平 台 |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
露 台 |
一般是指住宅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做出大阳台,由于它面积一般均较大,上边又没有屋顶,所以称作露台。 |
过 道 |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
壁 橱 |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
壁 龛 |
利用墙体厚度的局部空间,存放日常用品的部分 |
吊 柜 |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
跃层住宅 |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
走 廊 |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
架空房屋 |
指底层架空,以支撑物体承重的房屋,其架空部位一般为通道、水域或斜坡。 |
阁 楼 |
指位于自然层内,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使用面积不足该层面积的暗楼,不计层次。 |
骑 楼 |
指建在马路旁,底层的一部分是人行道的楼房。 |
单元式房屋 |
指整楼设计分割为由多个可独立出售或出租的部位及各种特定功能的共用部位组成的房屋。如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综合楼等类型。 |
幢 |
是指一座独立的、同一结构的、包括不同层次的房屋。 |
廊 |
泛指联接房屋墙体以外,有围护结构和台面,作为通道的建筑物。一般不具备构成“房屋”的相应条件。 |
柱 廊 |
有顶盖,有廊台、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供人通行的建筑物,如长廊、回廊等。 |
檐 廊 |
在屋檐下有顶盖、有廊台和建筑物相连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位。 |
挑 廊 |
挑出房屋墙体外,有顶盖、有围护物(如栏杆)、无支柱的通道。 |
通 廊 |
指联接建筑物间,有顶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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