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明起施行

发布于:2009-4-1 0:00:00 作者:金笋房产网 人气:371

修改后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4月20日起施行。上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条例》,授权市政府自2004 年4月20日起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期房转让问题作出规定。据悉,《条例》修改后,若要推出“期房限转”政策,市政府还需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中的相关条款。

此次《条例》修改内容只涉及少数条款,但针对性强,对于抑制局部区域房价上涨过快现象,促进本市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平稳发展,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具体修改如下,将《条例》原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修改为:“(一)预购商品房以及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的转让”,将原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修改为“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