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名词术语解释

发布于:2009-4-1 0:00:00 作者:金笋房产网 人气:485

拆 迁 把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将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迁到其他地方安置,并拆除清理原有建筑或其他防碍项目实施的地上物,为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创造条件。
拆迁人 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补偿 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房屋承租人 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拆迁许可证 是拆迁人在实施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
拆迁纠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货币补偿基准价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异地或同地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二是以办理登记、产证为由,让上家将预售合同原件及发票等材料交至中介处,以达到控制目的。由于期房尚未办出产权证,但对期房仍有相关的产权证明,如上海现在有预告登记证,经过备案登记的预售合同等。由于这些证件原件都是仅此一件,缺失补办的程序又比较麻烦,如果将这些证明留在中介公司,对下家来说就会比较放心。一旦上家有任何变动,都需要用到这些证件,那么作为中介公司可以及时作出相应反应,保障下家的利益。

意外情况冷静处理

即便考虑周全,也可能出现“防不胜防”的情况。

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刘军杰律师介绍,在中介的尽力“防御”下,上家反悔的情况依然在不断发生,并且“花招”也是层出不穷。“比如,上家暗地里行动,将期房再高价转让他人,既成事实后,就算起诉,前一个协议也不大可能再履行。另外,会出现上家拖着不办产证的情况。或者是留些‘后遗症’,比如上家拿到房后,产证未办,户口倒先迁进了,于是‘赖着不走’。还有是事前的‘预谋’,如合同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字,然后以出让主体资格问题打合同无效的官司。还有一些是将法律误解,想反悔就说期房转让是非法的,合同是无效的。”

对此,律师介绍,中介在上家反悔后也会采取些补救措施,如采取录音等获得上家反悔的表示,以便在法庭上获得支持。也有一些比较细心的中介,会主动去了解上家拿房、办小产证的情况,防范其再次转让的可能性。而一旦发生情况,也能及时采取措施如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防止房屋过户给他人。